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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1052條
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 #上市公司法律顧問 #企業併購法#證券交易法 #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#公司自治原則 #董事變更登記 #保留訴訟權利 #申請董事變更 #公司法律顧問 #企業經營策略規劃 #民事訴訟#離婚律師#監護權 #刑事訴訟#銀行法律師 #土地不動產訴訟 #勞資談判 #高雄律師 #台南律師 #屏東律師 #台中律師 #台北律師 #新北市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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